在溫哥華住公寓或城市屋要小心
這是Jackie Yeh心裡面一直要說的事,
也是成立「大溫哥華房地產糾紛申訴團」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這裡的法律規定:
公寓或城市屋(Town House)必須要設置有管理委員會,
此管委會雖是由住戶互選產生,但是可以聘請外部的管理公司管理。
而管理公司裡則會聘請有執照的管理經理來負則該社區的管理與維護:
舉凡建築物外觀、公設水電、園藝保養、…等等一應俱全。
當然這些經費都由每戶的管理費共同支出,
因此管理費是社區維護的最重要經濟來源,
不繳或遲繳管理費有其嚴重的後果。
而管委會及管理公司所執行的社區規定,即形同法律,
雖然多是大家開會討論同意的,例如:能否養寵物、能否出租、
能否有小孩等年齡限制…等,但也有些是政府的硬性規定。
最迫切的一項,就是即將在兩年後實施的 ”建築物折舊報告”
(Building Depreciation Report) 或 (Strata Depreciation Report)
這項規定是政府的殺手鐗,為了要求各社區的管委會或管理公司,
做好建築物維護的工作,原本立意是相當正面的。
因為這報告就相當於對社區房地產的估價報告,如果折舊高,
對社區內整體售屋價格會有決定性的影響。
如果管理人員基於大家都是命運共同體,能公開、公正、公平的處理,
這也就罷了! 偏偏這上、下游之間,尤其是包商維修的團體,
就有很多游走於灰色地帶的小動作,卻無人揭發,
或說無力揭發,令人不甚唏噓。
以Jackie 自己住過剛賣掉的Town House為例,
就剛繳過2000多加幣換屋頂,每月500多,分四個月攤還,
這是比較幸運的。
我們對街的鄰居,她們是四層樓公寓,最近竟然說要繳7000多加幣
換地毯。我們附近19街公寓的朋友,也繳了兩三萬修外牆。
最離譜是我的貿易班同學,最近去拜訪他時抱怨說,
他們公寓修外牆、沒有開會、沒有討論、沒有貨比三家,
突然間就要每戶繳兩萬六,沒得通融也沒選擇,
逾期不繳就開始算利息,他們也不怕,因為房子終究要賣的。
最重要的是,他們房屋是leasehold (只是租賃權,也就是權利轉讓),
而不是freehold(擁有所有權),管理公司才是最大的房東。
而且他們是大財團,告也告不贏他。
這些都是新、舊移民的血淚史,並不是在勸大家不要買公寓、
或Town House,而是讓大家知道有些事需要小心,
知道這些資訊,心理有個底,將來也比較好應變。
Ps: 我們也希望將來能公佈壞的建商及管理公司等,
讓大家避免重蹈覆轍;也期待有正義感、有實力的律師,
能挺身而出幫弱勢團體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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